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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增值税票第一和第二联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票第一和第二联丢失,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家人已在村里交过合作医疗,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在今晚手机地税局app上有交一遍,想问下手机上的能不能取消

家人已在村里交过合作医疗,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在今晚手机地税局app上有交一遍,想问下手机上的能不能取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某公司从外单位或个人处统一租入住房,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假如该公司从外租入住房,每套房年租金10,000元。该公司向职工甲收取房租8,000元一年。请问:
1、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该公司向职工收取房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职工甲是否需要就该公司向外支付租金与收取职工甲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4、职工甲与其配偶在工作城市均无住房,职工甲能否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该公司支付的住房租金是否需要列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项目。近些年我公司承包了当地几家银行的职工食堂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项目。近些年我公司承包了当地几家银行的职工食堂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餐饮管理等项目。近些年我公司承包了当地几家银行的职工食堂。食材、食堂场地由银行提供。我公司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并为银行职工加工制作食物提供饮食,请问我公司应该给这几家银行开局餐饮服务发票还是开局劳务或管理一类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以货换货增值税,印花税的处理

以货换货增值税,印花税的处理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

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

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总成本以及对分摊方式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的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各期如何分摊土地总成本以及对分摊方式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疑问事项:上述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分期开发对土地总成本,对应的各期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简而言之,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总成本分摊到一期二期如何分摊?现有的 财法字[1995]6号文件中明确的两种分摊方法(占地面积分摊方法与建筑面积分摊方法),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土地成本?)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

请问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契税该如何征收?也就是说该房产由易地扶贫搬迁户与政府单位共同共有,且政府单位占比较大。谢谢!


有产权应区分各自持有部分分别计算。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1-11-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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