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问题1:现关于该分立行为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问题2: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建筑企业为在外项目员工 向个人租赁房屋用于自住,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该租赁费及其产生的水电费是属于项目成本-可以抵扣,还是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啊? 那如果用于自住和办公,是否就能作为项目成本统一抵扣进项?
对新三板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要求,对取得的股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公平市场价格”应该以新三板交易报价来确定,还是应该以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我今年69岁,2016年10月签订购买第3套住房合同(86平),2017年6月卖出一套(7楼无电梯),2021年12月开发商才交增值税开购房发票申请办理2016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位房的房产证,下目前我夫妻名下只两套房(含现在办证的86平)。请问可以享受改善住房条件第2套(90平以下)的1%契税优惠政策吗?(绵阳市民)
1.信用中国上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修复嘛?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三年期满后,是系统自动撤销公示还是需要当事人申请?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09月01日已生效,为什么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示期间还是5年,企业2017年的行政处罚还在系统上有显示?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如果你只有来源于公司的所得,公司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以后,确实你的纳税义务已经完成。即使工资超过12万,需要自行去申报,也无需补税。
目前的征管手段主要靠代扣代缴,税局不知道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对税源监控信息匮乏;纳税人也不知道自己的个税是怎么计算怎么缴纳的,导致纳税人意识很模糊。
税务也需要变更,你在变更营业执照的时候应该是一起变更的。
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