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在计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时(假设不满足规定的递延纳税的条件),税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而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这个净资产是指母公司净资产还是合并报表净资产呢?如果子公司员工在母公司层面实施股权激励,净资产是按照子公司(员工所在本公司)净资产,还是按照母公司净资产,抑或按合并报表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呢?因为实际操作中,入股价格都是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指标去谈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咨询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该政策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
咨询问题2: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企业2021年已经完成搬迁,即2021年为搬迁完成年度。但由于当地政府原因,搬迁补助款全部没有到账(2021年底也不会到账),这种情况下企业2021年要确认政策性搬迁所得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政府国资金融局出具文件,将其执有的100%国有平台公司A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其100%执有股权的国有平台公司B名下,A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增加的是B的资本公积,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B公司是否缴纳产权转移上书据印花税?
基本情况: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面有16家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进行了工商注册,在分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纳税登记,独立建账核算,增值税在分公司缴纳,所得税汇总缴纳)。 业务情况:现总公司进行了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并总公司作为材料采购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两方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各分公司是材料实际使用人,约定材料销售方开票给分公司。材料款是总公司代各分公司统一支付给销售方。内部管理上各分公司定期将代垫材料款项支付给总公司。 税务疑问:请问我公司该项业务操作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分公司取得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我公司属于集团公司,为了解决下属子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统借统还的模式,即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
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将融资款借给集团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河北省有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你好,有两个问题,目前是否有规定财务记账中如果是电子发票的必须保留电子发票文档的格式必须为OFD,如果是PDF格式是否不符合规定;目前很多开票单位提供的电子发票文件均为PDF格式,是否能要求其提供OFD格式文件,或者如何申请变更为OFD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