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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资源税  

纳税知识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请问: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确认在2020年12月份,还是2021年1月份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请问: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确认在2020年12月份,还是2021年1月份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请问: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确认在2020年12月份,还是2021年1月份,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填写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的时候系统自己跳出了加计递减的金额,请问是在9月就可以填列加计扣除金额,还是要在12月才能填列?​

在填写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的时候系统自己跳出了加计递减的金额,请问是在9月就可以填列加计扣除金额,还是要在12月才能填列?​

 我司是2021年7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属于软件开发企业,7月开始正常经营,7月8月有进项税额,但无销售收入,9月开始有销售收入并申请了加计扣除。在填写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的时候系统自己跳出了加计递减的金额,请问是在9月就可以填列加计扣除金额,还是要在12月才能填列?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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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是不是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有延期吗?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是不是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有延期吗?

财税〔2019〕13号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条是不是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有延期吗?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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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包括县级红十字会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包括县级红十字会吗?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包括县级红十字会吗?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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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销售额打去股东个人账户存在什么问题

公司的销售额打去股东个人账户存在什么问题

A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销售额达上千万,A公司只给B公司开了及少数增值税发票,多年来,公司的销售额回款打到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并没有汇入公司账户!这种情况存在什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去年企业为应对疫情通过当地红十字给捐了款。如果要税前抵扣,是否需要接收捐款方红十字会取得税票抵扣资格证书?​

去年企业为应对疫情通过当地红十字给捐了款。如果要税前抵扣,是否需要接收捐款方红十字会取得税票抵扣资格证书?​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企业为应对疫情通过当地红十字给捐了款。如果要税前抵扣,是否需要接收捐款方红十字会取得税票抵扣资格证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三、五、十一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征收印花税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征收印花税

政府国资金融局出具文件,将其执有的100%国有平台公司A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其100%执有股权的国有平台公司B名下,A成为B的全资子公司。增加的是B的资本公积,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B公司是否缴纳产权转移上书据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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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租给企业,请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综合税率是多少?

个人房产租给企业,请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综合税率是多少?

个人的商业房产租给企业,企业现在要开发票做账。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只用开普票就行,请问发票税率是多少?票面金额有没有限制?一年合计开一张划算还是分开开划算?


个人出租非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代开专票过程中误把数字1当作字母I 并且后期保管过程中遗失了第四联.但是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都保管完好.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样才能重新开具.

代开专票过程中误把数字1当作字母I 并且后期保管过程中遗失了第四联.但是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都保管完好.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样才能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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