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第一,关于“需要什么样的经营范围”的问题,详情请您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核实,联系电话是027—12315。
第二,如果是自然人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您好,我公司与乙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工程船(敷设船)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用于我公司的水上工程施工,船舶船员及船舶配备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均由乙公司配备,乙公司是否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将该业务视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业务,按照“建筑服务”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业务作为分包工程,在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作为分包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12月招拍挂取得一个地地位,发改委一个立项,2016年4月与总承包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注明了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但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审核原因迟至2016年5月12日制证并下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也顺延从2016年5月12日起,项目实际与总承包单位签约备案在前,施工准备工作也已展开。请问:该项目是否可认定为老项目,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您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其他资格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若境外单位提供上述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财税〔2015〕144号文件,按照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是否融资租赁合同是需要按照合同记载的本金+利息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核实您的参保地是否有误,如您的参保地有误,建议联系社保部门变更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