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年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平台从缴费到入库的时间、缴费证明查询时间、医保到账时间,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赣服通(支付宝)、江西省电子税务局中查询。节假日往后顺延,目前是集中征缴期,可能存在稍晚到账的情况,请您耐心等待。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3 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省统筹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省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区参保。”
第七条规定:“(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因此,您的妻子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证地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若属于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为市级统筹,具体可联系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第三条规定,方便参保缴费办理 (一)参保登记和申报基数。线下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线上自助办: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费;或就近选择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内党发〔2018〕23号 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请问哪些企业是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钢铁产品出口取消退税了,比如说出口钢板退税率为零,是需要视同内销处理还是进项税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或者外贸企业有什么不同处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我公司是贸易型企业,有出口免税销售和国内征税销售两种业务,出口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申请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内销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用于认证抵扣。请问当月取得的差旅费类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境内公司销售产品给境外公司,因发生一些质量问题,委托境外公司对产品进行维修,境内公司支付根据境外公司的结算单支付费用,请问在境外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