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十二月
纳税知识

员工培训费取得专票,进项是否可以扣除?

员工培训费取得专票,进项是否可以扣除?

1、员工培训费取得专票,进项是否可以扣除?

2、聘请外部讲师给员工培训发生的住宿费用,进项能否扣除?谢谢!

专票符合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允许扣除规定,员工培训与福利不同,不在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那是否可以判断员工培训可以扣除?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外包过来的员工,所发生的旅客运输费和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外包过来的员工,所发生的旅客运输费和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外包过来的员工,所发生的旅客运输费和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这些员工不与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只是在我司职场办公。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计入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吗?

计入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吗?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为含增值税的价款吗?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拆迁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

关于拆迁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房屋免征契税问题

没有产权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搬迁补助费这项能识同有产权的货币补偿在重新购买房屋时兔征契税吗?(详见附件)


   因土地、房屋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契税  

纳税知识

小规模公司,没有收入但公司名下有套房产,从来没有交过房产税,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不用交房产税吗

小规模公司,没有收入但公司名下有套房产,从来没有交过房产税,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不用交房产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房产税纳税义发生时间并结合实际情况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房产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单号备注错误,与实际保单号不一致,对发票有影响吗?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增值税  

纳税知识

关于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税费的问题

关于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税费的问题

我司拟向境外公司(注册地在美国)支付系统使用费,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了100%控股的公司(该企业为外国法人独资,以下简称被控股公司),合同约定由我司将费用支付至被控股公司的账户,由境外公司向我司提供境外票据。营改增时2016年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我司向境外公司购买服务,约定由境外公司控股的公司代为收款,这种情况,是否"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我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票备注内容不准确对发票有影响吗?

增值税专票备注内容不准确对发票有影响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如您取得的发票中信息填写有误的,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员工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能否报销?

员工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能否报销?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及与个人签订的用于员工宿舍的租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及与个人签订的用于员工宿舍的租房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税收征管  

«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