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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集团公司内部,A公司员工社保费用由B公司代为缴纳,A公司将相应社保费用转给B公司,请问A公司需要取得哪些凭据,可使得上述社保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祈请回复为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你好,我在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的流感疫苗,开具“陕西省医疗门诊费用票据”,并印制公章“财政票据监制章-陕西省 财政部监制“,公司支持流感疫苗员工自行接种提供发票报销,请问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认可的报销凭证?可以理解为有效发票吗?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是违规或不符的票据拒绝公司销流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司与A公司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500万进行钢贸业务,A公司将500万直接打到我司账户上,由我司进行钢材的买卖及结算开票,并约定净利润各分配50%。假设我司用这1000万元进行钢材贸易,即钢材买卖都用我司名义操作,获得税后净利润50万元(已缴纳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我司须将25万净利润支付给A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在会计操作上是否会存在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符合退费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先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申请,再持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退费手续。
符合退费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费时,于当月1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窗口开具《退费告知书》后,持《退费告知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退费手续。若本人未及时办理,区人社部门于当月16日至19日发起退费,将应退费用退至本人社保卡中。
相关退费政策由人社、税务部门共同确定,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