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在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系统办理“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填报并确认公示后,将会自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流程: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通过统一认证方式登录(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我要申请-全部事项-主体登记(点击下一页查看)-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集团成员公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公告-点击“办理”—在正副本下拉框选择遗失毁坏的营业执照副本类型—点击【保存并公示】—点击【确认公示】。第二步:补照流程(可以使用经办人个人账号登录,无需法人个人账号),实行不见面审批申请(全流程):可登录我局官网-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点击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录入相关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点击“下一步”。进入商事主体变更登记页面,点击打开补照变更项,“是否已在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系统上进行公告”选择“是”,在输入框内填写补照原因。填写完相关信息之后,在页面底部点击“进入提交页面”,首先选择“是(全流程)”办理,然后点击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并在签名表的PDF中点击“提交”全流程审批。
1、如需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内资公司符合网上全流程的需全流程办理,外资公司预约窗口办理)。如符合全流程,填写完变更信息提交后,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如符合半流程,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搜索栏输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或“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办事指南(材料清单)。2、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经营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正在研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工作要求及建设备案信息化系统,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
减资可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减资公告,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通过统一认证方式登录(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我要申请”—全部事项—主体业务(点击下一页查看)—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清算组备案公告、债权人公告、集团成员公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公告—点击“办理”。如是登报,需刊登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一般有: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晶报、深圳晚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版)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要求,我市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表述有“破产清算服务 ”,条目代码L2092,对应行业:7249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我局取消实收资本备案,在商事登记簿中不公示实收资本事项。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商事主体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我局也不再办理实收资本备案。公司自行公示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登录-自行公示信息系统自行填报相关信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查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等相关信息,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中“商事主体年报信息及企业公示信息”栏目查询。流程如下:请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公示平台。
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内资公司符合网上全流程的需全流程办理,内资企业股东为异地企业或外资公司预约窗口办理)。如符合全流程,填写完变更信息提交后,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如符合半流程,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搜索栏输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或“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注意:办理股权转让请提前咨询税务部门申报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为所在地杭州,工程项目所在地常山,取得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可按9%抵减销项税,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分包发票在预缴时抵扣总包金额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因公司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进项税发票,现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要求我们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事项。如果我公司2021年12月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后期公司产生销售收入后,交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划分,我认为:如果我办了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实体),“实打实”以这些实体去签合同、接业务、聘员工、为员工发工资,买保险,还有一些固定资产,固定办公场所,那实体从事的咨询、医疗、授课等等,就是“经营所得”。如果业务“实打实”都是我个人在接,则是“劳务报酬所得”。我个人接的业务,然后成立实体,实体成立的目的,仅仅是开发票做成本,或者仅仅是为了降低税负,那这些为此而成立的“实体”(这些实体的特点就是无资产、无办公场所、无合理数量的员工或无劳动保险支出),那就是虚构业务,转换了业务性质。我这样认为对不对?请文字回复,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