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1年10月左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被税务局自动作废申请,至今,当地税务局并以种种理由让我司延迟申请,且表示退税希望渺茫。请问,只要满足留抵退税条件后,申请退税不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么?当地税务局拖延甚至拒绝退税要求是否合理?我司应该如何去回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表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其他报表为选报表,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申报。
在“参保信息选择”界面点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项目中的“缴费基数”选项,在“缴费基数确认”界面录入想要修改的数据,注意缴费基数只能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进行录入,录入缴费基数后点击“确定”,返回“参保信息选择”界面,此时“缴费基数”选项显示修改后的数据。
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左侧菜单中“新办”,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页面。点击绿色“添加”按键,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页面,填入信息点橙色“保存”按键。保存成功后点击灰色“上传资料”按键,弹出上传资料窗口,点击蓝色“选取文件”按键上传文件资料,然后点击绿色“上传到服务器”按键完成资料上传。核对信息无误,点击蓝色“提交”按键,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提示成功后,点击绿色“打印”按键,预览打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项第七条,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免增值税。但是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纯中医机构执业证已全部变更为《中医诊所备案证》,虽然名称不一样,但都同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但因税务系统未能及时更新选项,企业在申报时无《中医诊所备案证》这一选择。请问《中医诊所备案证》是否同样属于减免增值税的范围?如果不属于,在申报时又应选择哪项?若属于减免增值税的范围,在申报时,企业是否也可选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减免增值税?
您好,我们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合伙企业于2020年以现金1.3亿元参与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状态,我们合伙企业计划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该股票,请问转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交,请问如何计算相关的税?(烦请附上相关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