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期房还未交房,同时在工作单位无住房,现在在租房,每月会付租金与还购房贷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按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在该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分立中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适不适用于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这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买的公寓,购房名字为妈妈+未成年小孩,等不动产办下来后,想减去妈妈的名字,是否要缴纳税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
一、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销售方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一,征缴数据未从医保系统传递到税务系统中来,可拨打12345医保专席咨询并推送信息;第二,免交人员(低保,精准扶贫,特困,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非城乡居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这些类型的人员;第三,已通过其他渠道交过费的(为了避免重复缴纳)也在会查询不到缴费数据。
我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取得单独产权证。现拟将该不动产对外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时能否仍可将此待转让的房产按开发产品出售计算扣除成本并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还是按转让二手房接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再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
您好!我们总公司在深圳,分公司在成都,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且分公司无需就地分摊。
现在分公司准备注销,企业所得税需要总公司先申报吗?还是分公司自己单独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