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开发的会所出租2年后,进行了销售,请问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在销售后按二手房交易自行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旧房走清算申报程序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司是做二手交易平台的,从用户收到的东西无法开票,纳税记账,这种应该怎么记公司的成本;
公司接的是微信支付方式,用了微信商户,用户消费的钱都是先转公司的微信商户里面,没有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这种情况怎么记账报税
公司烟酒买来,陪客户在酒席上消费,另外一种是直接赠送客户,直接赠送客户需不需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需不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一位购房者已付清开发商全部房款,因为开发商原因一直没有开具房屋增值税发票给我,我无没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导致我无法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和办理不动产证。所以我通过法律途径上诉以合法途径取得“法院裁定书”用于缴纳契税,印花税和后期办理不动产证。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代办不动产证,开发商有权代收代缴契税和印花税吗?该行为是否违反税法规定?如法院判决把应购房家庭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交付开发商代收代缴符合税法规定吗?请问我需要把应由购房者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税款交于开发商代收代缴吗?
建筑工程预收款时:
1、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等到正式产生纳税义务时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两次发票开具)。
2、预收款同时预交增值税后的当期是不是不用申报增值税,只进行会计处理即可,等到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相应的 发票时再申报?(税务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国务院有哪些文件,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又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几种情形,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