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农名工个税申报、社保缴纳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请问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可以以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入账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必须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工程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近年来累计了较大的可抵扣投资额,最近因业务拓展需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继续同时做创业投资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司性质也未变更(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因该项经营范围增加后我司无法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但可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请问我司新增经营范围后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不能,我司需办理什么样的备案手续才能在经营范围增加后,继续享受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抵免,才能在今后有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续继享受投资额抵扣70%的税收政策?麻烦税务局能给予一些指导。
假设A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公允价1600元,负债100万元,公允价100元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该公司股东X、Y公司分别持有60%和40%法人股份,2021年12月,X、Y商议将A公司分立,从A公司中分立出B公司,A公司实收资本30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B公司发行的自身股份支付A公司股东。B公司的股东X、Y股东在分立过程中是按60%和40%确定在B公司的股权的,而Y股东自愿放弃旧股中的40%股权200万元,而X股东不需要放弃旧股,故两股东商议同意X在新股的计税基础为零,也即X股东放弃其在新股的持股比例60%的股权120万元,此时,X股东在A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Y股东放弃的200万元=300万元;Y股东在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40%*200+X股东放弃的120万元=200万元;分立后X公司100%持股A公司,Y公司100%持股B公司。上述操作是否符合企业分立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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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企业在准备竞拍开发用地前,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房地产企业为主体竞拍后由合作方投入部分资金,今后向合作方交付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竞拍土地成功后立即收到投资款(此时尚未开工)。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证也未正式签订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
1、建筑业在异地预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抵减吗?
2、我公司是2020年6月注册成立的,直到2021年10月开始正式经营发放员工工资,工会经费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从2021年10月起算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工会经费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必报表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其他报表为选报表,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