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我公司向俄罗斯一公司租入直升机(直升机未入境),同时把此直升机租给印度尼西亚一公司。请问:一、我公司在支付俄罗斯公司租金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二、我公司在支付俄罗斯公司租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三、出租给印度尼西亚公司的收入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我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公司,与集团内部100%控制的销售公司(原为我公司的销售部,后独立)的货物订购均通过ERP系统进行,每月通过系统归集购销数据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无合同或购销单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为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记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描述,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可以选择洗涤剂。目前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经大体涵盖了所有行业,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的附件中下载查看。
我公司为食品加工制造型企业,2021年有仙贝、薯片和雪饼类的新项目的研发投入,请问这些项目的费用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政策?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第四项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2020年度,我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法。2021年度,该房屋建筑物部分用来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将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成本法核算。请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可能沿续2020年的折旧政策,采用加速折旧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