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是对财税[2009]57号的完善。请问财税[2009]57号中的“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属于25号公告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还是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25号公告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和债权性投资的处理是不同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我公司是污水处理行业,从2022年1月1日前就是即征即退企业,此政策3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这里的36个月不得变更的计算是从什么时候计算,是从我公司增值税变更成免税开始计算呢?还是不管我公司继续即征即退还是选择免税都是从3月1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企业(在江西)每月领用和开具的发票量大,希望能够申请电子专票,提高开票效率,也可以给国家节约纸质资源。
税总2020年20号文,江西增值税电子专票试行对象为2021年1月21日后新办的企业。2021年1月21日之前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公司有员工2020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2月发放,已经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2022年汇算清缴发现单独计税会更好,但是个人APP上无法选择,是否可以通过单位找主管税务所进行更正?我们理解全年一次性奖金既然有选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应该是双向都可以变更。主管税务所会不会拒绝变更?我们去办理是否有更明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我司为2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一家合伙企业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另一家公司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那么这两家法人合伙人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中归属于我司的部分是否需要并到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要,应按多少金额申报呢?
我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伤害,后期认定为工伤。我公司赔偿50万,请问这赔偿金额50万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