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部2018年10月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第三条第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关于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要求,“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是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参照其方法检测的检测结果只应作为技术数据参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加盖CMA专用章。
基于主体为企业认证开设微信公众号商城,商城某功能涉及到分销功能。模式如下 A用户发展了直属下线,A为本人首级。发展了B级为下线。B推荐了C级-D级加入..!A可享受下线B-C-D购买商品佣金分别为B(30%)C(30%)D(5%) ...相关法例超3级即违法,那么现时若(A)获取-B-C-D请问超过三级吗,是以B开始计算还是A开始计算
本人是一位淘宝卖家,由于业务需要,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被告知要有实体仓库才可以办理该证,本人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只有经营的网店地址,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实体仓库是不可以办理该证。但我的经营模式是代销,全程中我不参与生产、贮存食品,只是做为一个中间商的角色。店铺有定单--联系供商发货--到客人手中--完成交易。我想问的是,此种经营模式下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司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3有30日;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8有19日。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于2019年6月1日实施,我司决定只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根据总局2019 32号文精神(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请问以上的变更流程。谢谢!
请问2019年6月1号新规实施,新标准的A2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申请是在省里还是在总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规定,原A2级压力容器制造对应的新许可级别为D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由省局实施。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未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的税费如下:
1.增值税:贵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一般纳税人,该房产是2016年4月30日前还是4月30日后取得的?该房产是自建的不是购置的?请详细描述以便进一步解答。
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预销售时,按3%预缴;转收入时,按销项-进项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再抵已预缴的增值税销售完毕后,预缴税款仍未抵完,多预缴的税款不能退税。
2021年9月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信息在中国电子口岸显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申报数据是从中国电子口岸下载解密后导入的数据,出口信息查询申请也已经审核成功,进去还是查询不到报关单信息要如何处理?
若查询的报关单状态显示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但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模块,填写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