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2021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21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请问工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工会会员的福利,属于普发性的福利如面包券、提货券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有形动房租赁费,此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大厅是将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了的。为什么现在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该项收入并非个人的综合所得,而是个人的经营(出租业务)所得,税务大厅为什么不能在代开发票时收取,而要将该项工作转移到支付单位,这样会增加纳税人工作负担,能否多多体谅纳税人。
近期关于新出政策,国务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设立转向附加扣除,请问这个再个税APP上如何申报?目前只看到子女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这个死选择
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并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步,选择扣除年度。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扣除年度”设为2022年,点击“确认”后,系统会提示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纳税人仔细阅读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不能在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中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步,填写扣除信息。在“基本信息”界面,纳税人录入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如之前填写过个人信息或申报过专项附加扣除,则会自动填入,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子女信息”界面。在“选择子女”项目处点击“请选择”进入“选择子女”界面。
您好,我司与厦门人才网有签订网络服务协议(企业会员),该合同约定,缴交会员费可以享受发布职位及人才库等权益,该类合同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规定(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请问这个是指税额为零或者负数?还是指收入为零或者负数?
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规定(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前景:个体工商户,在网络平台做寄卖服务,承接个人鞋服寄卖,收取寄卖佣金。
正常与个人签订寄卖合同,按单收取佣金;
平台款项到个体账户,个体代收代付,公对私转寄卖款;
寄卖中,接收实物(代收实物),代销后转销售款;
我公司销售一套办公用房,实际销售价格12000元一平方,过户时增值税按13000元一平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12000元一平方还是按13000元一平方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2022年4月1日开始小规模免增值税,比如企业收到100元收入,那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填收入,是填100元到不含税收入去,还是填100/1.03为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