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非房开企业,自行建造一厂房,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调整战略出售该厂房给A公司,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否从转让合同签署当天起计算?滞纳金是否从合同签署当天起第91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017-2019年度,我公司和深圳一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此期间,我司累积开具了约97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但是至今未收到对方公司回款。此前得知,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已经被深圳政府查封,法人总经理等人员被收监。在这种情况下,我司想咨询下,未收到的款项部分所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回。或者应该咨询哪个部门,走哪个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相比于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离职公司因为一个员工操作失误,将一个和我重名的人的工资打给我以后个人联系找到我,要我归还工资,然后我归还了,后来发现我的税务因为他们操作时候没有取消申报导致我承担了那个人的税,申诉公司一直不解决,导致我一直承担那个重名的人的税,当地的税务局也说我只能和公司沟通解决,但是公司一直驳回申诉,我申诉无门请问我该怎么办?因为这笔多计入的收入导致我要多交不属于我的税?
根据2022年15好公告规定: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那么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4月1日之后的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是季度45万以内免税吗?
本公司主营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将自产的茶叶通过自有直营店面对外销售。
门店销售给消费者部分,消费者通过银行二维码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部分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你好。1、我司是物流辅助业,由于本年有巨大金额的在建工程,使得进项税一直大于销项税。而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在产生纳税时才能享受。我司是否可以把一些大额资产购进的进项税不在资产取得当月认证,主动往后推迟,挂在待认证,以便使得当月进项小于销项。比如本月销项税100万元,进项税90万元,使得享受9万元的加计扣除。这样只需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这种做法只有在加计扣除政策要到期的时候才这样筹划)。请问这样是否合法?2、同时我司还有免税收入,这样就有进项税转出。按税法规定,当月的进项税要按当月免税收入比例转出。而我推迟认证是专门选采购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征税的资产,可以在任意认证月都全额100%抵扣),这样是否就没有税务征收调控进项税转出比例的嫌疑?
合伙企业能不能享受“六税二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符合请问下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