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购买一批货通过公益性捐赠捐赠出去,购入的时候取得普通发票,没有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我们捐赠的时候按照视同销售,缴纳的销项税额,已经申报缴纳,请问这块缴纳的增值税,是我司对于此项业务发生的支出把,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作为成本支出扣除。
您好,请问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出口税率为0,享受免
退政策。这个出口税率是0,不是免税,此项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其日常经营取得的办公、水电发票等进项可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我司常年用顺丰发货,用企业银行账户公对公支付快递服务费,顺丰给我司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这个月顺丰突然以协议签署人是个人为由,给我司开具的发票名头变为个人,想咨询的是账款结算是通过公对公支付,业务实际也是企业之间,顺丰可以以协议为理由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那么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请问未取得竣工备案,仍处于预售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还是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我们公司有欠债权人一笔钱,现在商定过后想要以债转股的形式做债务重组,并打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想咨询,债转股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需要满足第二款条件?如果需要的话,具体是什么要求?
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合同主要业务包括工程施工安装、技术服务),现总公司、分公司与甲方签订相关三方补充协议,授权委托分公司执行合同(包括执行业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款项及其他合同包含的要求),由此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的发票甲方是否可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