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取得网络货运牌照,根据税总函〔2019〕405号,现在想替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公司,要怎么申请代开的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厦税函〔2020〕29号)规定:“一、确定试点企业
财税[2018]54号,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请问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候需要考虑残值嘛?比如公司21年新购一项固定资产不含税金额180万元,固定资产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5%;那么21年该资产是按180万税前扣除,还是按180万*0.95税前扣除?
我司的子公司2021年找我司借款,现在子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22年5月注销时无力偿还,我司在2021年末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核销,可以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司是母公司,提供本公司的自有房产给全子公司的免费使用,而且子公司是从事民非的养老院,请问这种情况母公司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所得税吗?房产税要缴纳吗?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土地时,获得国土划拨的一块红线外的绿地,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该条款已在签署的土地合同中明确约定(详见附件截图),请问为了建造该绿地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出租的房产,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乘以年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个人将自有居住用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凡未有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市公司员工按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属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