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建期间,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基建期与筹办(建)期含义一致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现在工作坏境这么难,老百姓买房子还有缴纳上万的维修金,我认为特别不合理。维修金应该由开发商上交给政府监管使用,老百姓花钱买开发商的房子,房屋售后维修问题,难道不应该由开发商来负责吗?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
请问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2022年度上半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还是就2022年度前三季度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我司向政府部门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了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监制的票据,是否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我公司2021年1月购买机器设备一台价值 120万,当年会计处理,计提折旧55万。未按税收一次性500万以下设备全额扣除。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已计提的折旧要纳税调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且非小微企业),将自有(产权属于我公司)的宿舍楼出租给员工住宿并收取了租金。请问
1、房产税是否按照租金收入的4%计征?
2、该租金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财税2008年24号文是有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但税务局2021年24号公告又把这个“市场价格”的关键词删掉了,是否意味着出租住房没有价格上的规定了)。
房产公司同一个楼盘,最早在2010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最后一栋在2019年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分别有不同的建设许可证,能否分别采用简易与一般征收方式在?
您好!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2021年8月份在宿迁买的期房,2021年10月份领的结婚证,想了解下现在缴纳契税需要什么材料?是夫妻双方材料都需要还是只需要我自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