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使用留学生资格购买了免税车辆,现在想进行转让,按照法规应该进行补税。但是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置税的时候提示已完成缴税。
请问免税车转让需要如何进行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我司委托甲公司加工货物,后因质量问题我司拒收货物,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加工合同解除,我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请问对于该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需要开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我单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10%加计抵减政策,今年我单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收到退税后,下个申报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留抵退税的进项税转出额需要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有限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个,公司和分支机构同属一个市,但属于不同的辖区,请问分支机构平时需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只要由有限公司季度预缴时合并分支机构的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我公司为纯外贸公司,无内销业务,2022年4月份购进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形成的期末留底,能否享受留底退税政策,类似广告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
2、如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我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候,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等以后月份有了内销业务,该部分进项税已做税额转出,就无法抵扣了。
您好,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谢谢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关于环保处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有所修改.
请问:公告最后一段“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具体指的是哪些?按旧政策已经完成即征即退,但税务部门发现适用即征即退错误,发出追缴通知书.是否属于这里规定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
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前房产在取得离婚证后的60天内由产权归属方转让给另一方,而后办理离婚手续,请问产权受让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房屋契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