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船税征收工作,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市各机动车检测检验场所停止受理代征车船税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届时,请您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此外,本地牌照车辆纳税人还可以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缴纳:
1、使用天津税务APP完成自助缴税(仅限个人车辆)
2、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缴税
3、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个人车辆可跨区办理)
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十一条:“按照本市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本人对于2022年5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减部分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这份公告提出以下几点疑问和建议:
1、对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这条,此次政策的目的在于激活疫情下汽车市场经济,拉动消费,从本次惠及的车型排量及车架可以看出兼顾公平,使得中低消费人员都能享受政策,缓解疫情下经济压力。但是公告于5月31日发出,6月1日实行,没有给予消费者反应时间,5月31日购车与6月1日购车的群众所交购置税数额相差巨大,这与普惠群众,兼顾公平相背离。政策的发出与实施应给予反应时间,许多群众5月末订购车辆,公告时间恰值月末,汽车公司于月底集中开票,车未到手却要比6月1日订购的群众多承担一倍的购置税,建议对5月份购车的群众按时间比例减收购置税,或者按缴纳购置税日期为准减收购置税。真正普惠群众,兼顾公平。
2、【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请问对于此条等有效凭证包括购置税发票吗?6月1日前购置车辆,但未缴纳购置税,说明车辆并未交付于消费者手中,此次交易并未完成,6月1日及之后缴纳购置税的购置税发票算有效凭证,能够享受减税政策吗?
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办法, 目的是通过免征和退税的方式实现出口货物增值税0税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0”,而不是增值税“免税”。(依据是增值税征求意见稿第8章,第36条规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0。)我这个讲法正不正确?
按照税总于2022年5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疑问如下期望给予解答:
1、如果企业研发费投入金额、参与人员比例,知识产权等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规定条件无法被科技部门认定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所发生的研发费是否准予加计扣除?如果准予加计扣除的其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
2、在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不属于或是未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如果准与加计扣除的其比例是多少?如果不得加计扣除的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与调整?
3、以上准予加计扣除或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具体参照文件是哪几份?
目前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需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后方可更改,操作流程:第一步:关注“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第二步:点击“公众服务”,选择“设置/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第三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并点击“下一步”。第四步:根据提示输入新的市场监管联系人姓名、电话和身份证号,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第五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名认证。第六步:进入实名认证界面,根据提示进行操作。第七步:认证通过,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设置成功。您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查看“企业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流程”。如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配置了专人负责解决,经办人可以携带法人和市场监管联系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到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企管科,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表》和《XX公司关于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申请》、有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材料可在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载,工作人员可现场为企业办理市场监管联系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