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一些说法,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购货方自己开给自已。这个说法我比较认同。我以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购货方自己开给自己,是为了解决企业向个人农户购买零星农产品没有而不能取得发票的问题。
但是也咨询了12366,客服答复是购货方开给销售方。那看起来就不好办了,可能卖菜的农户每天都不一样,金额也是一次10多块钱,难道每向一个农户购买10多块钱菜就开一张发票?显然是不好操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您好,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现今无法收汇且主管分局判定也不视同收汇,不适用退税政策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谢谢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这个“购置日期”是以合同日期、付款日期、还是发票日期、购置税缴纳日期、还是提车日期为准?
我公司主营工业废水处理业务,项目分阶段建设,一阶段于2008年投入商业运营,因为没有工业废水资质而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4年环保部下文正式取消了工业废水运营资质。本项目二阶段于2018年投入商业运营,二阶段工程项目是发改局独立审批、建设、运营和核算的项目,按税法可按新项目从201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给我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在销售该货物时,能否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