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年6月10日在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2层华胜德养生堂购买了一个产品,购买后并没有开具发票,6月11日我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但是商家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号,否则无法开具发票,我想请问此类情形开具发票是否需要买家提供身份证号
我公司开发房产项目最终结算与土建承包公司发生纠纷,最终通过司法仲裁解决。其中司法仲裁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是按不同类型房地产业态做出的分项决算(按楼栋)。
请问我公司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司法裁定的土建成本是否可以将司法裁定的成本对象分摊作为合理的分摊方式来计算扣除。
请问杭州市每年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是在什么时间?如何申报?是否有操作指南?如果没有变化是否还要申报?(不好意思,第一次操作不太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即从2022年度起,单位缴费基数不再由企业根据上月全部职工工资自行申报,无需再进行年度结算申报。
请问我公司承包印度尼西亚电力EPC工程,在印尼设立分公司与当地印尼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经营该项目,该如何向我国缴税?又该如何向印尼缴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又该如何向我国和印尼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减免的税费是否要做政府减免收入缴纳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在别人的土地上把动产设备进行安装,在地面上加固地脚(无法移动后)方可投入使用,形成生产线后。然后把该整套大型设备进行转让。请问1:转让是按照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计税呢?请问2:如果按照不动产计税,那么把该不动产转让给对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请给出直接的判定,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公司跨区域进行石灰石开采(加工),其增值税纳税地点应该是在机构所在地,不用在开采(加工)所在地按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政策预缴2%的增值税吧?
2、外购片石生产建筑用砂石,能否享受增值税的简易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