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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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
请问通过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不用再单独打印明细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我公司于4月份成立,6月底办理的税务登记。在此期间取得的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7月份办理税务登记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成立后税务登记前的专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采用贴花完税方式,印花税票在购买时已视同缴纳税款,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划销完成纳税义务,故印花税无纳税地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A房地产公司与B客户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交房;后因双方存在争议,于2018年6月12日交房;后又因争议,B客户于2018年12月12日将预收款发票退还给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B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94290.48元、税额54714.52元、价税合计1149005元。请问,就这一笔经济业务,A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还是2018年6月12日、还是2018年12月12日?盼复,谢谢!
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由缴纳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公司两家境外的母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这两家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做一般性税务处理备案,请问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