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在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公司公司章程内明确约定了在具体一个未来时间点注册资本实缴到账即可,那么在此约定实缴到账之前,我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是否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问题查到各地回复不一样。不知如何执行国税函[2009]年312号文件,关于规定期限内到账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遵循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因此特此向总局确认此规定如何实施,是否注册资本未到账则不可扣除企业的财务费用?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个转企”企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不动产权出资,不动产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原个体工商户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个转企”企业要不要缴纳契税?政策依据是什么?急盼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请问针对“销售服务”业务,合同约定验收后开具发票、一次性收取款项,会计上根据收入准则分期确认收入,请问在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前,分期确认收入时间是否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的如下内容: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与财务(2016)36号附件三中的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的第31条是什么关系?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既可申请三项,也可只申请其中一项或两项。
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办人员),是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时办税人员的手续费收入填入免税收入申报。
我公司租了个体工商户的打印机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有约定最低租金金额,也约定了超过了最低租金金额标准下的打印数量时,按照实际打印张数支付,那我公司按照哪个金额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您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拖车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能否开免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