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进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东债务,无法支付,现在股东放弃债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是否可以不并入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一下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按季度报税,如果营业额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但是连续4个季度不超过500万,是不是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是按季度还是按月算,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你好,我是一家境内制造业企业 ,因多年前在国外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后因境外子公司多年亏损导致不能持续经营,21年度将境外子公司注销掉了,因此产生投资损失(境内制造业企业账面上21年度计入投资损失),请问此投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首付款付费后开发商是否应开具发票?
购房地:成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台湾企业在台湾当地为我司提供统购材料、机器零配件及执行品质、数量等查验服务,我司支付给台湾企业的服务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个人的理解该服务提供的起始、过程、结束均在境外,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扣缴增值税。
企业总共申请了两次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第二次退税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包括第一次退税剩下的40%吗?或者是说包括第一次退税期间产生的增量留抵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规定:“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需要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如果属于且同时又不符合免征情形的,则需要缴纳。其中,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