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根据市总工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请咨询市总工会或可在市总工会网站查询。
你好!我购买了一个人防车位,实则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20年,且期满自动无偿使用,我要求根据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经我市税务局协调,我市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只能给我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但我认为改租赁协议转让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且明确约定了期限,应判定为租赁合同,且合同法属于法律,法律效益高于我市税务局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以我认为发票应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望贵部给予解惑!不甚感激!
我司因单证丢失,对下属责任机构进行罚款,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司是电商公司,因拓展市场占有率需要,与网红主播合作,我司商品通过网红主播公司渠道销售给消费者的,我司按一定比例结算给网红主播公司;请问该结算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时,是否受佣金5%限制的限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我公司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在2022.4月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产权转移书据中,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协议一般不会有金额,要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
个人自房产开发商处取得的购房增值税发票上税款一栏显示“免税”,以后办理产权证时缴纳契税就以总金额为计算依据还是在总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13%)? 比如发票总金额是113万 (增值税“免税”),契税率2%,最终按2万 (113/1.13*2%)还是2.26万(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