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广东中山、江门、珠海等地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时候尚有一些住宅未售,请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请问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具体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团队,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图纸审核,现场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验收手续”,企业内部对施工单位的验收交付是否可作为证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与《合同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民法典将原《合同法》定义的四类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重新定义为五类(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的《民典法》将原《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细化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税务服务也在不断升级。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作为重庆市税务服务的新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体验。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的优势、功能和使用方法,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一新型税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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