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企业因代扣个税收到税务局返还的个税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个人,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022年3季度开始印花税申报改为新方式后,需要输入每份合同的名称金额,我司规模较大2022年3季度签定合同1400份左右,导致电子税务局无法导入合同清单模板,而该功能又无法分次导入模板,导致我司无法申报本季度印花税,请问要如何解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我单位原先经营地位于乡镇(城建税率按5%征收),现1月份搬迁到市区经营,由于各种原因,营业执照地址一直未变更,仍然是位于乡镇,没有变更到市区。请问目前城建税率是按实际经营地(7%)或还是按目前注册地(5%)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现在按季申报的印花税买卖合同税源明细表中没有核定比例,之前科源明细表中有一栏核定比例都是按50%来计算计税金额。请问现在是按100%来计算还是计税金额直接按50%来算。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相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文件。我市之前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也将同步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废止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不符合其规定的纳税人将不再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好:
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我企业购买的设备器具(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账务处理时,只有大于2000元的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低于2000元的直接做费用化。请问:
问题一: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销售住宅的过程中,以促销形式向客户赠送物业费抵用券,对于该抵用券是否需要向客户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