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立,是否不征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只提出了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只表述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与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或分,是否应按相同原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和”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政策1中用于研发部门的设备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期会计折旧进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仍然可以享受政策2的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吗
我公司是从事黑色金属矿产资源洗选的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矿产资源属外购),拥有尾矿库一座。按照应急管理部对尾矿库的管理要求,公司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范畴(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请问我公司尾矿库占地是否属于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范畴?
我有一套工业用地上的房子,有房产证,但是不能转让,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我再买房交契税的时候算作一套房吗?按财税2016年23号文件,不动产登记是能查到的,但是问自然资源部门说几套房要有由税务部门负责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各地对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标准,想问一下浙江杭州地区的票据贴现业务是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不在印花税法的正列举范围内无需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您好,
已知我和男朋友在20年各自购买房屋一套,购房城市为成都。新房于22年交付,因地产公司办理契税周期较长,目前我们俩都还未缴纳契税,但我们近期想要领证,特来咨询,如果在双方都还未缴纳契税的情况下领证,后面缴纳契税,第二套的契税是否会按照二套房的税率进行缴纳(即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两套房都按照首套房的税率进行缴纳(因为我们在购买房屋时都是单身)
高新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是在购置的当月适用,还是要按2018年46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请问,我司与金融机构书立的借款合同是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比如合同签订金额为3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在该合同下分别放款100万、200万,两笔放款产生两个借据号。同时两笔借款到期还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又重新放款。那么我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仅仅是针对300万这个借款合同,到期归还的借据在合同有效期内重新放款应该不视同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再计征印花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