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两个问题,盼回复,谢谢!
1、假如一个小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本来是不免税的,但是适用小规模免税政策,给客户开具免税发票,客户那里能否按农产品计算抵扣?
2、“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个“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没有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企业给我公司促成的业务,我公司根据合同收入的比例给中间商支付服务费,开具其他现代服务等发票,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谢谢
我在佛山市时代地产项目时代冠和苑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销售方收取签约服务费后拒绝开具发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进设备,11月之前已到货。但此设备到货后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由于数量较多,预计12月份不能安装完成。
问题1: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此种设备确认购货时点时,属于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公司与境外企业在境外书立建筑工程合同,我公司在境外为其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我是一家柴油经销公司,业务主要是买卖柴油(挖机,渣土车等机械设备用的柴油,比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柴油品质差一些)。在卖这些柴油 开发票的时候,发票品名应该选 非成品油石油制品 还是 成品油石油制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