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文中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为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对承担国家储备粮油业务收取的保管补贴缴纳增值税执行不一致。此业务中依据收购环节确定的承储数量,在日后保管环节按定额由国家拨付补贴。虽然补贴依据数量确定,但与销售数量或收入无任何关联,二者数量虽然相同,但在本质上有区别。请问此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我司为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目前还处于限售期尚未流通不能转让;现在拟准备转制为合伙企业,改制时应该进行清算,关于清算的公允价值定价,是按改制日股价的收盘价计算,还是可以按我们投资的资产净值或者原始投资成本来确定?
公司注册地在政府设立的县区创新产业园,实际项目生产经营地在山区普通村里,城建税是不是按村镇缴纳或者不用缴纳,还是按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区创新园来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这个很明确,有当月二字),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是按60000计,还是5000计?因为没有当月二字.),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刚刚处理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我们拟采取差额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
请问:我们如何向建筑公司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快递行业,主营业务为快递收派,因享受为居民提供收派服务的免税政策,则公司及其他集体的快递不享受免税,故存在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在此政策期间,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而《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第五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税由满5年免征调整为满2年免征。”两个文件存在冲突,请问:对外销售成都市的满2年的非家庭唯一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
张某2018年6月在成都市锦江区购买一套住房购买价款280万元,购买后发生装修费支出30万元,但是未取得装修费发票,于2018年6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22年11月对外出售,销售价款370万元,出售时,张某的妻子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住房,请问:张某应当如何在成都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