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现有一业务,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科目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客户属于境外的企业 ,承包商也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我司代非居民承包商代扣代缴时,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烦请帮忙回答:
1.该项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客户与承包商也都是境外的企业 ,请问是否符合“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若不符合免税政策,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话,请问核定利润率是选“国际运输15%”还是其他的?“国际运输15%”的利润率是否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业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发行股票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的直接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参与拟定的“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676号)”文件,资料收件清单第12页第38项购买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事项,需要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要求:购房发票(若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发票,提交收据)。
作为向开发商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购房人,特意咨询: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没有发票,提交收据?(能否给书面回复)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探矿权,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税率按照3%减按1%执行?
我司赔偿了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这笔补助金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属于文件规定的这一类,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开具污水处理业务的发票时,选的税收编码为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品名称是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最后开出来的发票显示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
但是我们去办理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税务局的老师说9号文件说的是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所以要求开出来的发票显示“现代服务”--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
防伪税控开票软件里,开票显示的编码就是下一级编码,比如“专业技术服务”就是在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最后开出来的发票显示的税收编码就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我们为了满足税务局的退税要求,开票的税收编码就只有选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最后把其他现代服务的商品名称改成“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最后发票开出来才会显示“现代服务”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
这样开具发票的税收编码就不是选的“专业技术服务费”,而是选的“其他现代服务”了,如果不这样开又退不了税。
问题是:请问我们开具污水处理业务的发票的税收编码可以选成其他现代服务吗?这样开出来的发票税收编码就会显示“现代服务”污水处理技术服务费。如果不能这样开,您们能否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以正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按年度分别适用当年度的政策。
2015—2016年度可以参考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自然人自产自销草坪,个人代开了发票。去年开的。今年也开了点。现在税务分局要求我补交税。我们一家四口一年收入利润不到10万,因为转的我个人卡号,税务局还要求我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管理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我们管理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规定单独核算,并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两类收入之间进行拆分做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管理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我们管理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规定单独核算,并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两类收入之间进行拆分做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