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公司为C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9%,51%,C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认缴制下,股东均未实际出资,C公司实收资本为0,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负数,A公司打算退出,与B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0元转让其所持的49%的股份,B公司成为C公司的100%控股股东。请问股权转让双方A、B公司的约定价格为0,是否不用缴纳印花税。
公司接收个人提供的劳务,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公司接收个人提供的劳务,个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贴息贷款合同免印花税,
此处指的贴息贷款合同,可以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再申请财政贴息的模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我司接受母公司投资1000万,但没有增加实收资本,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请问是否有被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即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业务(主营生产产品按简易,技术服务按一般计税),现我司新购入厂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吗?还是需要比例分摊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工会隶属上级集团工会。我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全额上交集团工会,取得全额专用收据。上级工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公司使用。目前,我公司工会无独立银行账号、财务账簿,相应资金转至公司账号,并在公司统一账套“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请问上级工会经费返还部分未使用完毕结余资金,是否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我司符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0%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按照39号文规定退回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后自动计入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同步调减加计抵减吗?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七、(二)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