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规定,另外浙江省是如何实施并执行的?
2、税务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如何交圈的?
3、如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且当地税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未通知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如何征收?是否按批复时间强制征收滞纳金,强制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受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但非该公司正式员工。该公司要求需开具发票给该公司,有以下两个问题:1.征收品目应该选择哪一项?是否可以填写其他咨询服务2.项目名称(开票商品)如何填写?是否可以填写顾问费?
备注:该企业支付费用给我的时候,会代扣个税
公司未向我发放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却按2020年9月以前的已实发工资的数额给我申报了个税,并且已经完税。请问: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已经完税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计划向境外公司转让技术,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为零税率业务,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去税务部门办理什么手续妈?还是直接申报享受。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公司为员工购买移动充值卡作为日常通讯补贴,取得移动公司开具的服务名称【*电信服务*充值卡】税率为*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