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规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个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若10月1日收到整个一年的租赁发票并一次性付款,发票和收入都是在第10月收到的,是否按10月份所取得所有收入汇总一次进行计算(因都是“一个月内取得的”)?。
举例,合同期限一年,总额46800元,10月1日一次性开票付款。10月1日计算个税是用46800×80%×20%计算方法?还是用46800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租金3900元,用(3900-800)×20%×12个月,的方法?
我们工厂要求员工每个工作日都穿着统一定制的厂服,会计上计入制造费用-员工制服。请问购入厂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注意到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职工福利费列支。增值税方面是否也可以参照所得税的规定,将厂服视为企业的正常制造费用,而非集体福利?
我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第四季度购置设备100%加计扣除及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该优惠政策是否要求购置的设备必须在第四季度入账至固定资产,对于需要安装,第四季度购置但是需于2022年12月31日后才能达到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享受该项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中,若非居民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转让方非居民企业为香港税收居民,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占资产比例小于50%,且双方股权持股比例小于25%。
企业有十个应税污染物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共排放三种应税污染物,一种应税污染物排放超标准不符合减免条件,另外两种不超标。其他九个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都符合减免条件,请问这部分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是否可以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