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品出口取消退税了,比如说出口钢板退税率为零,是需要视同内销处理还是进项税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或者外贸企业有什么不同处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我公司是贸易型企业,有出口免税销售和国内征税销售两种业务,出口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申请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内销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用于认证抵扣。请问当月取得的差旅费类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境内公司销售产品给境外公司,因发生一些质量问题,委托境外公司对产品进行维修,境内公司支付根据境外公司的结算单支付费用,请问在境外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我公司在该合同约定“负责给维保单位的保运及维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提供值班场所、水电等”,合同条款详细约定详见附件。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公司系非上市公司,非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1还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吗,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建筑行业,工程正在建设期,无收入,期末留抵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用工单位将员工工资一笔打入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将工资发放给个人,此情况应由派遣单位缴纳还是用工单位缴纳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第二条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缴纳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