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文中,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融资租赁直租购买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购买吗?
另外,我公司2020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未享受该政策,后续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还能享受一该政策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于2018年底签订合同,按甲方要求于12月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合同规定成果完结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该企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于2019年确认此合同的全额收入。该做法是否复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该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对方单位要求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我公司“负责给维保单位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工作场所......,为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区政府人才岗位津贴应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单位职工请求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该收入,并向公司出具自行申报的承诺函,该举措是否可使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免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经营企业,现在处于建设期,公司土地不动产证上面已注明该土地用途为农产品市场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上也已注明该地块用于农贸市场建设,请问我公司建设期规划的用于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土地是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减免(规划的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交纳不享受减免)。谢谢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100%收入来源于风力发电厂的施工建设,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中的电场建设收入,所得税能否适用15%的税率。麻烦请以文字回复,谢谢!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如上两个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此时不缴纳契税?请予以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