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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我公司2013年开发一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因方案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支付了两次设计费,请问第一次设计费是否应该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是否应作为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基数?​

我公司2013年开发一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因方案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支付了两次设计费,请问第一次设计费是否应该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是否应作为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基数?​

 我公司2013年开发一楼盘,在开发过程中因方案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支付了两次设计费,请问第一次设计费是否应该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是否应作为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处置固定资产-试驾车超130万, 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处置固定资产-试驾车超130万, 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我们是销售汽车的4S店, 公司上了一台试驾车做为固定资产, 在上试驾车时已缴纳过超130万的超豪华小轿车的消费税, 现在使用半年后,公司将此车出售,但价格依然在130万以上,我们是否还需要缴纳超豪华小轿车的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采购生产企业可以正常退税,那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不是也可以正常享受退税政策?还是必须采购生产企业的才能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采购生产企业可以正常退税,那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不是也可以正常享受退税政策?还是必须采购生产企业的才能退税?​

 请问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采购生产企业可以正常退税,那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不是也可以正常享受退税政策?还是必须采购生产企业的才能退税?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4.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能提供上述相关凭证资料,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与货物的采购渠道没有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出口退税  

纳税知识

我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年前刚盖完车间,就被石黄城际铁路占用,现在车间已被拆毁,生产无法进行,三年来没有一分收入,现税务局叫我补交几年来的土地使用税,请问合理吗?

我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年前刚盖完车间,就被石黄城际铁路占用,现在车间已被拆毁,生产无法进行,三年来没有一分收入,现税务局叫我补交几年来的土地使用税,请问合理吗?

我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年前刚盖完车间,就被石黄城际铁路占用,现在车间已被拆毁,生产无法进行,三年来没有一分收入,现税务局叫我补交几年来的土地使用税,请问合理吗?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我公司2021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是否只要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息合计不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是否只要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息合计不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请问集团公司从不同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用于统借统还。是否只要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借款利息合计不高于同期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能否选择一般计税9%税率?

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施工企业能否选择一般计税9%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房屋归属地坐落于陕西省,个人异地税务局(山东税务局)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企业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如果是个人向企业出租房屋,则需要出租方个人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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