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社区是市区内的城中村,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有一块宅基地,共3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产权所有人为“***社区”,用途为建设用地宅基地,请问:该宅基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规定:第一条: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老师您好,我们是汽车4S店,今年收到厂家给的返利。给这个返利的条件是要完成厂家的各种考核,条件很多,比较复杂,所以在今年上半年前后才能确定能不能取得这个返利,和能得到的具体返利金额。今年上半年厂家通知给我们的返利金额后,我们给厂家开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了增值税。请问企业所得税是应该算在今年还是调整到去年?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您好,咨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取得与收入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收入时间确认问题:假如我公司投资了政府扶持项目,政府给与我公司一年300万的扶持补贴资格,在当年取得了300万扶持资金的审批文件,但实际只收到150万元的扶持补贴。根据审批文件,我公司基本确定可以取得300万政府扶持资金,将300万扶持资金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但因我公司目前只收到150万元,会存在税会差异,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尚未收到的150万做纳税调减,待公司实际收到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针对您单位的问题描述,按照以上文件要求,相关无偿划拨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免征增值税,填报申报表该怎么填?缴纳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金额不是他真正收入的钱?该怎么申报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