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所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员工9月1日入职 10月发放9月工资 按申报规定 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工资, 如果入职时间填9月1日 那么累计扣除会计算9月扣除和10月扣除 共计10000元 那11月申报的时候 6000元工资就不用交个税, 但11月申报的其实是9月工资 按工资表看 9月当月工资就超过6000 应该是需要缴税的 请问 这种情况如何申报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单位属于建筑业跨区经营,合同金额955.15万,已在宿迁当地按合同金额955.15万预交2%增值税及附加,现最终工程决算882.85万。多预交72.30万(955.15万-882.85万),多预交金额1.33万。我单位红冲72.30万发票后是否能够在宿迁当地退回多预交的增值税及附加1.30万,请解答为盼。
我在大连有一套商住公寓,已经满5年,我想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比如:售价100万,大约需要交多少钱税?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评估价格),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是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寓属于非住宅性质,涉及的税款包括: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
。优惠政策同上,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税额可以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个税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个人转让公建不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请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包括哪些部门?我公司工商登记有收购农产品资质,我公司属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不分省内省外)。我公司设定该补贴的目的是由于出差旅人员的确在用餐时有些地方是没有发票的(比如一些小餐馆等),故设定了该项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符合个税免税政策: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1、我公司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按照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我公司从批发零售的商品企业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料,用于生产产成品构成产品的成本,此部分对应的成本能否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