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我公司应某区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某污水处理厂项目,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政府土地收储中心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该项目用地批复,也未交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目前项目建设完成并于2021年7月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三、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四、问题:按国务院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国务院的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出现冲突时,以哪个文件为准?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成立时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实收资本折合人民币4000万;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拿到开发项目,现境外投资者要求公司注销,但是由于现在汇率原因人民币升值,现在的4000万人民币可兑换550万美元,公司无其他债权和债务,请问老师现在支付投资者550万美元的资本金,多出的5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是否2021年9月以后就不需要扣缴城建税及附加,文件为国税公告2021年26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企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不需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辽宁大连的,想为公有房使用权转让办理增值税,转让双方是直系亲属,因为以零元价格转让,当地税务机关不受理,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另外,为什么要留存转让协议的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呢?他们咋不把房本、户口本一并给收走了呢!!!
我公司为一家牛肉屠宰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公司从事牛肉初加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范畴,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公司目前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也就是说甲公司购买肉牛,委托我公司进行屠宰加工,我公司收取甲公司加工费,请问我公司收取加工费和甲公司销售牛肉,我公司和甲公司是否还能符合上述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