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线上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的其中一位外籍股东, 人在国外为中国学员提供线上教育服务,公司每个月从境内支付其服务费,请问公司支付的这种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收?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您好,我们是一家出口加内销的制造企业,对于税负率如何计算不清楚,麻烦指导下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如何计算?税负率的标准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一、……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出口的是服务还是货物,想要咨询税率还是税负,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您想要咨询税率,可参考上述相关文件;如咨询税负,税负是稽查选案的一项参考性指标,是税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内部参考资料,税法并未规定税负的具体标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企业购入不动产(一栋五层楼),将其一楼用做职工食堂,五楼用做职工宿舍,二三四楼用做办公室和会议室,该不动产的进项税能抵扣吗?如果是部分(一楼和五楼)不能抵扣,如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客户前期预付货款 提货 后期查账这个客户 已经注销了 账面多余的800元预收款因客户未提货一直挂账 无法退回 是否可以转营业外收入? 转营业外收入 交不交增值税?
我公司一幢房产,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自用,请问此情况房产税按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自用部分按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两部分合计则是公司应缴房产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为四期。一期项目为简易计税,其余三期为一般计税。我想咨询下申报增值税时,各期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否互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企业曾在本平台进行公开留言,本平台答复:可以在预交地税务机关进行退税。企业和本平台引用的政策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引用的政策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是企业认为本法规所说的预交税款是针对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余额形成应交税款时,用预交的税款可以抵消当期的应交税款。本项目是简易计税项目,按照法规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都在施工所在地进行税款完税缴纳,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只是进行汇总申报,并无税款余额可抵。所以并不适用本条款。所以恳请湖北省税务局再次明确。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