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人自房产开发商处取得的购房增值税发票上税款一栏显示“免税”,以后办理产权证时缴纳契税就以总金额为计算依据还是在总金额的基础上扣除增值税(13%)? 比如发票总金额是113万 (增值税“免税”),契税率2%,最终按2万 (113/1.13*2%)还是2.26万(1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8年8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8年10月取得一张土地证,在当地发改委项目备案是一个项目。2018年08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本公司为了施工进度分成一标段、二标段。并于2019年1月14日同时办了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陆续取得两个建筑工程施工证。由于该项目为一个小区,地上房产、地下车位之间不能明显区分一标段与二标段,关且一标地下车位全为无产权车位,二标段地下全为产权车位。此二个标段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若我公司分二个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二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相差悬殊,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一个清算单位来核算?
银行客户开办银行卡或者办理理财业务的时候,银行同时赠送客户宣传品或礼品, 请问是否可以参照2011年50号文第一点第2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已竣工备案,达到交房条件)收到首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急盼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我公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有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豆类油炸等)销售,也有进行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销售,农产品的初加工(葡萄干烘干等)是否适用9%的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我司去年发送一批原材料交由南京一供应商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质量不达标,并且原材料损坏,现双方针对原材料损坏一事进行沟通。双方争议如下:
1、我方要求对方直接支付赔偿款,我方开具收据。
2、对方声称,由于支付赔款后,该批原材料归属权转移给对方,应认作销售给对方,认定该行为为销售行为,我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附件: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填表说明】,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