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生产企业没有内销,全部出口。因进项税额小与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形成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吗?如果需要缴纳,是不是与免抵退税计算原理不符?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我公司对外提供技术运维服务,假设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季度结算,每个季度结束后5天内提交进度表,对方核对无误后45天内付款,这种情况,第一季度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为4月1日开始的50天内(5月20日)收到款项的时间?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前提是(医疗服务收入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才可以免增值税)那么,这个指导价格,是什么价格,在哪里可以找到,我们公司才可以对照,是否可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以出让人登记的股权比例*公司整体估价(不低于评估的净资产价格)计算,不考虑出让人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金;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生产企业没有内销,全部出口。因进项税额小与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形成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吗?如果需要缴纳,是不是与免抵退税计算原理不符?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