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请问多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回企业吗?另:如果可以退还,是在注册地进行退税还是再预交地进行退税?烦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答。北京市税务局对这个有明确的的回复是可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为什么恩施税务局不予以退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请问多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回企业吗?另:如果可以退还,是在注册地进行退税还是再预交地进行退税?烦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答。
三、某企业已经直接向不具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作了捐赠,那么该企业以什么样的方式入账方才能够合情合理地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筑业开的劳务*劳务费发票 按什么交印花税,物业公司开的劳务*人工发票按什么交印花税,开的生活服务类的按什么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企业按月将缴费金额划入医疗保险中心统筹,个人医保卡中会有一小部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问题1: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还是企业缴费金额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我公司从商业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存款产品”(在本产品到期时只保证存款本金,不保证存款收益),详见相关协议;
根据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候有两种计算方法,1、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 ,为了简化计算,也可以2、(含税销售额-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选择第一种计税方式,后期会不会认定为少交税款,补正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