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A,投资于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投资于有限公司C。
C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企业B,B按投资比例分给有限公司A,A取得该项收入还需要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为一家银行,为客户办理了票据贴现,票据到期后未能兑付。我单位计划将该票据亏损卖出(票据本金为100万,50万转让)。问题:票据是否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价差部分-50万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一)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
“一.公共污水处理
我公司应某县政府要求建造、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需同时征用附近村集体耕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但因政府土地手续办理迟缓,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目前建设已完成并开始商业运营,占用耕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当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是否应按实际占用日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我司主营业务是国际运输货运代理服务,现公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接出口的业务,那针对这个无船承运人的所承接的业务,具体的增值税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