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关于总局这边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如何解读?是否可以理解成职工或个人因自身学历不足而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这种情况应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且不得向公司申请培训经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老师您好,我是河北省衡水市的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2021年9月份转让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构筑物),取得了销售收入,此土地使用权是在2020年取得的,我想咨询一下的是转让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扣减取得土地时的价款后再按照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吗
我公司目前为新三板挂牌,拟按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及第四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向我公司部分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符合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的条件。同时,我公司有在主板上市的计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除,除上述两项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不能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因此,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具体征收范围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宗地容积率0.8,是否按房产建筑面积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1,是否按房产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确定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我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厂房尚未全部完工,未验收。在建设期间我公司同时在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请问我公司安装生产设备的行为是否属于“在验收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第十九条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